残疾人优惠政策_残疾人优惠政策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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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horizon 5个月前 (12-14) 阅读数 12 #财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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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有什么优惠政策和补贴

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 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法律主观:残疾人可享受如下相关优惠政策:依法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便利和优惠;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当地政府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法律分析:(1)残疾人(二级)护理补贴500元;(2)在低保基础上对家庭贫困残疾人特殊贫困补贴600元;(3)特困残疾人大病救助(4000—5000元之间);(4)针对残疾人拥有机动三轮车燃油补贴等。

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

目前持有残疾证的居民能够享有的优惠政策有:(1)残疾人(二级)护理补贴500元;(2)在低保基础上对家庭贫困残疾人特殊贫困补贴600元;(3)特困残疾人大病救助(4000—5000元之间);(4)针对残疾人拥有机动三轮车燃油补贴等。

视力残疾一二三四残疾补贴标准:二级视力、肢体残疾人和三级智力、精神残疾人每月补贴400元;四级视力、肢体残疾人、四级智力、精神残疾人以及一至四级听力、言语残疾人每月补贴320元。残疾人应参加社会保险,困难残疾人可获得社保补贴。

残疾人享受国家哪些优惠政策?

1、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凡是盲人读物邮件,都应当免费寄递;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2、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 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对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的残疾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小额信贷等扶持。

3、残疾人可享受的优惠政策: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便利和优惠;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当地政府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4、残疾人享有的国家优惠政策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就业创业扶持:残疾人在就业与创业方面可以享受一系列优惠政策,如优先录用、职业技能培训、小额担保贷款、税收优惠等。 教育补贴:针对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在教育领域也有相应的政策支持,如免学费、免杂费、生活补助、奖学金以及提供助学贷款等。

5、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

6、法律分析: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确有困难的残疾人,通过多种渠道给予生活、教育、住房和其他社会救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后生活仍有特别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应当采取其他措施保障其基本生活。

残疾人优惠政策有哪些

1、残疾人可以享受的优惠政策有:如果是地方残疾证的话,一至四级,可以申请低保。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在市区的公园内享受免费,但在郊区一些特殊景点不免费。其他方面的优惠如下:搭乘火车、飞机,优先购票和搭乘;市内公共汽车免费;其随身必备的辅助器具免费携带。

2、国家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国家鼓励扶持残疾人自主择业、自主创业。对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应当依法给予税收优惠,有关部门应当在经营场地等方面给予照顾,并按照规 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3、盲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凡是盲人读物邮件,都应当免费寄递;县级和乡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减免农村残疾人的义务工、公益事业费和其他社会负担。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增加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4、残疾人可享受的优惠政策:享受社会保险补贴;享受搭乘公共交通工具的便利和优惠;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地铁、渡船等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当地政府对残疾人的其他照顾和扶助。

5、具体政策是:残疾人员个人提供的劳务,免征营业税。残疾人员的所得,由纳税人提出申请,报市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暂免征收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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