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劳动保险_青岛劳动保险查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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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
1、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办公楼(福州南路8号)已于4月25日正式启用,市劳动保障局部分处室、单位的办公电话已经更改。现将变更后的办公电话予以通告。
2、市南区办理机构: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市南区办事处。市北区办理机构: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市北区办事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3、市北区。办理机构: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市北区办事处。办理地址:青岛市市北区延吉路38号4楼。办理电话:83668991。
4、办理青岛养老保险变更业务的具体地址在市南区福州南路9号2楼,相应的机构是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市南区办事处,联系电话为85971830,邮政编码为266071。在市北区,同样提供此项服务的机构是青岛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办公室市北区办事处,其地址位于延吉路38号4楼,联系电话是83668991。
山东青岛怎样补缴劳动社会保险
1、青岛社保断了补缴的方法如下:自行补缴中断期间的费用。如果个人办理“五险一金”,那么断交期间其中的失业、生育、工伤就不存在了,因为这三项都由单位来承担。当事人只需要补缴的是医疗保险和养老保险。(注意:如果不是户籍地缴纳的社保,则不可以补缴);不补缴,等待新单位进行续交。
2、以单位职工身份补缴的,由单位持《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附件1)以及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材料到所在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其中,市内三区补缴时间超过一年及以上的,到市社保局申报审核后再到三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补缴手续。
3、在青岛,企业职工和个人在补缴社会保险费时,需要提供一系列材料。对于企业职工,除了《从业人员补缴社会保险费申请表》外,还需提交补缴期间完整的工资凭证,以及能够证明工作经历的相关材料。如果补缴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的,还需提供法院判决、仲裁部门裁定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处理决定等法律文书。
4、须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与补缴个人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省直单位应参保而未参保等原因,导致社保欠缴的,可申请社保补缴。申请之后,进入办理流程:单位提交资料后,由社保经办人员对补缴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出具《受理回执》,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5、首先,根据山东省相关部门发布的通知,青岛市2024年度社会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的上限调整为22078元,下限调整为4416元。这一调整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意味着在今年1至7月份期间,按照原上下限标准缴费的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需要进行差额补缴。
6、及相关补缴证明材料到青岛市、区社会保险机构办理补缴手续。如果是灵活就业人员距其提出补缴申请当月三年内存在的不超过3个月中断缴费情况,可按规定补缴青岛社保;中断缴费超过3个月以上的,不允许补缴。符合条件的可以携带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社会保障卡到当地社保机构办理社保补缴。
青岛劳动保险
养老保险:单位缴纳20%,个人缴纳8%;失业保险:单位缴纳1%,个人缴纳1%;医疗保险:单位缴纳6-8%,个人缴纳2-4%;工伤保险:单位缴纳1%,个人不用缴费;生育保险:单位缴纳1%,个人不用缴费;公积金:单位5%—12%,个人5%—12%。
第二种,是最为方便的方法,就是拨打青岛劳动保障部门的服务热线,0532-12333,可以咨询养老保险办理、养老金缴纳(补交)、退休金转移等具体的问题。但是需要青岛市民明白的是,电话只能进行查询,若是需要具体的业务办理,还是要到经办机构进行实地办理的。第三种,是最为时髦的方法。
先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中心办理失业证,然后到居委会开从事临时性工作证明,在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中心换取从业证明后到交通银行选择投保档次。目前个人可以投缴养老、医疗两种保险 按照社评工资1941的60%或100%为缴费基数进行银行代扣的缴费。
开通网上经办业务流程:登陆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网点击“劳动用工网上登记”模块;点击“相关表格下载”链接;下载“承诺书”和“劳动用工网上登记业务申请表(双面)”注:表格里面都有详细的填表说明填写好之后送到单位所在区的就业服务中心进行业务开通。之后再来操作业务。
负责全市的劳动保障政策制定和实施。这包括制定和执行各项劳动法规、政策,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推动就业和职业培训。青岛劳动保障局会采取一系列措施促进就业,如提供就业咨询、就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等,以帮助劳动者提高就业能力,实现稳定就业。负责社会保险的管理和监管。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须具有青岛市户籍且尚未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补缴时按属地原则,到现户籍所在区(市)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申报办理时,需持《个人身份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2)以及鲁人社发〔2015〕29号文件规定的相关材料。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初审后报市社保局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