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子银行监管范畴(影子银行监管范畴有哪些)
原创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影子银行监管范畴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影子银行监管范畴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如何理解影子银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主要四个方面因素?
“银行系统风险”可形象比喻为“蜘蛛网”风险。
银行系统风险:可概括为“蜘蛛网”风险,只要蜘蛛网上的一个节点上断裂,,那蜘蛛就不得安宁,需及时补救,若不及时补救网上撕裂的节点,那整个网就有毁于一旦的可能。这种现象就如同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各种问题表现:国际关系,国内生产政策的调整,经济结构调整,重大投资项目,国内外贸易,权力机构塌方式的腐败,行业的腐败,证券、投资、p2p、等风险都可概括为银行的系统风险。
所以一个企业(法人、领导人)行为人的不法行为,嫖娼、赌博就可导致银行的贷款呆滞,可直接形成银行系统风险的暴发!
一个权力机构的执行者违法违规,更能掀起一场大的银行系统风险的产生!
可见如今的银行多么的无奈,如同一个蜘蛛,那怕一滴雨水就会让其如惊弓之鸟!可笑!可悲矣……
流动性转换是因为期限错配,借短还长,即把流动性差的资产通过非标的方式加信用加强(比如找第三方担保)转化成资产管理计划做成短期的理财卖给客户,一旦资产出问题,风险全部转嫁给银行,银行一旦亏损过大,容易引发系统性风险,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任泽平:影子银行客观上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贵问题,对此你怎么看?
有利有弊
1.所谓利,就是那些平时很难融到钱的中小微企业能够贷到款,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
2.所谓弊,就是那些不良企业,包括内部利益输送,勾结骗贷者等也能贷到款,增加银行等金融机构风险
所谓影子银行,无非就是换个手套做高利贷款,当然比社会上那些混子做的高利贷,套利贷,现金贷,网络贷等等利息还是优惠不少的。毕竟是银行嘛,不是黑道。
这个问题在我早前的文章中已经讲过,至今至少已有半年之久了。影子银行的存在实为小微企业无法从正规渠道获取必要的经营资金,但是又迫于资金需求的压力又不得不通过各种非正常渠道获取资金去实现产业升级和发展。所以在强烈资金需求的情况下才诞生了影子银行,一方面社会资金有放贷需求,另一方面大银行也有资本套利的需求,所以委托非银行金融机构去代理,同时满足了双方的需求。而这些上不了台面的所谓资金运作模式可以统称为影子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影子银行为小微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化解了部分正规渠道银行不愿意放贷的内部供需矛盾。如果正规银行放低身段,认真服务好实体经济,解决了资金供需矛盾,那么影子银行也就不存在生长的土壤了!
傲风———2019年5月28日
中国有哪些资金拆借和融资工具带有有“影子银行”的性质和色彩?
“影子银行”这个概念虽然来源于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金融市场,但在中国的经济和金融环境下,有着自身的特点:影子银行的产生,主要在于传统的金融机构(主要是商业银行)无法完全或受政策约束不能满足社会上各类企业与个人的融资需求,游离在商业银行体系之外的金融机构、类金融机构就通过各种方式满足社会融资需求,从正面看是对社会融资的有效补充,从负面看对货币政策和宏观调控会造成一定的冲击,进行监管套利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
从事影子银行业务的机构,既有持牌的金融机构,包括银行理财部门、能够设立SPV的金融机构(信托公司、基金资管公司)等(当然也有观点认为持牌金融机构的融资业务不属于影子银行,但是这部分融资规模还未完全被监管部门准确统计,但是正在逐步纳入正规统计的过程中);也有不持有正规金融牌照的类金融机构,包括小贷公司、P2P;还有民间融资机构这类民间自发的资金借贷模式。
从影子银行开展业务的方式看,持牌金融机构的业务方式一般较为正规:银行理财部门通过销售理财产品获得资金,通过信托、基金等通道向融资人提供信贷支持;信托公司向个人和机构募集资金后,通过信托贷款的方式向融资人提供融资;基金资管和券商资管通过发行资管计划募集资金,往往通过明股实债的形式以股权融资等方式向融资人提供资金。
类金融机构的业务方式往往也具有一定的规范:小贷公司通过借款的方式向融资人提供资金,过去小贷公司简单放贷的模式已经受到大量坏账的冲击,目前比较经营最好是互联网巨头控制的小贷公司,有消费场景下的借贷或是引入风控模型下的借贷;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通过给资金出借人和借款人提供信息交互平台的方式,促成资金出借人和借款人达成融资交易。
民间融资机构则往往因为缺少规范,良莠不齐,既成为了草根借款、特别是一些长尾客户借款的补充,也容易成为违法违规融资的滋生地:各类的融资公司给民营企业的资金周转提供帮助,给个人提供资金应急的支持,给无法获得正规金融支持的投资人提供加杠杆的机会;也有一些机构过分放大了利润导向,经营超高息的借贷业务,游走于灰色甚至黑色地带,成为违法违规的高利贷。
近期,中国监管部门对于影子银行的监管呈持续加强之势。
从政策趋势看,一是对于持牌金融机构的影子银行业务进行了大力规范,通过限制信托公司等的银信合作和通道业务,以及募集资金的委贷发放,控制信托、基金等SPV机构的影子银行功能。
二是对于类金融机构进行了杠杆率控制,对于通过小贷公司等发放贷款后,又将贷款进行证券化出售套出资金继续发放贷款,并反复上述行为将杠杆率增加到很高的行为,予以窗口指导进行控制。
三是对于非法的民间借贷行为,特别是高利贷行为,进行坚决的规范约束乃至打击。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影子银行监管范畴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影子银行监管范畴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