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降伤人刑责年龄(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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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horizon 7小时前 阅读数 491 #财经信息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建议降伤人刑责年龄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建议降伤人刑责年龄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 人大代表建议将承担刑事责任年龄调整为14周岁,你怎么看?
  2.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将8项重罪刑事责任年龄降到12周岁,怎么看?

人大代表建议将承担刑事责任年龄调整为14周岁,你怎么看?

我认为这正是法律的完善。

据统计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至今,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呈现高发态势,未成年人暴力、性侵、抢劫等犯罪案件屡屡发生,校园欺凌也屡禁不止,恶性犯罪越演越烈,犯罪低龄化、成人化趋势明显,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张军于2019年3月12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工作报告中的数据:2018年全国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涉嫌轻微犯罪并有悔罪表现的未成年人,不批捕15205人、不起诉8332人、附条件不起诉6959人,同比分别上升6.9%、13.8%和16%;应当依法从严惩戒的,批捕29350人、起诉39760人,同比分别上升4.4%、下降8.8%。

只有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才能让未成年人感受到法律威严,才能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社会的和谐稳定。

这个可以有,呼声也很高,不能让青少年犯罪变成不法之地。也能有效控制不法分子利用青少年 实施犯罪。

近年来青少年犯罪,校园欺凌事件高发,主要原因也是不用承担法律责任。

随着社会的发展,年龄少的未成年人犯罪逐渐增多,建议残忍凶狠的命案及社会后果和危害极大的犯罪不分年龄限制,依法惩治!因为生命都只有一次,没有年龄高贵之分,这才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将8项重罪刑事责任年龄降到12周岁,怎么看?

十分赞同。有关犯罪少年成熟提前,恶意明显,手段凶残,利用漏洞等原因早有定论。这里不想重复。

我想说的是一个健康的社会中,规则的制定权究竟应该掌握在谁手里?为什么总有“学界精英”老是蔑视民意?

我在另一篇文章中的部分观点同样适用于这个话题,下面复制粘贴一下:

(对能够影响法制走向的部分专家来说)

第一,伪理性主义充斥课堂。

看看各种帖子就知道,很多“学界”人士不断争辩说已经很严厉了,不要感情用事,要理性对待犯罪现象和立法。理性本身是排除主观感受完全客观的分析事实,但是,感情本身就是“人”这个“客观事实”的一部分,排除它,就等于对“客观整体”断章取义。这种迷之割裂的说法不仅暴露了纸上谈兵的幼稚,也必然引起公众的抗议,最终伤害法律的认同和权威。

法律作为规范人类行为的规则,它的作用对象是人。因此,它的所有原理必须来自于人与服务于人,不可能也不应该脱离公众在书斋中纸上谈兵。

第二,非自然科学专业人士的权限边界在哪里?在法律领域,“专家”的一个常见口头禅是“不要被民意绑架”。那人民就要问一句:那它应该被谁绑架?

一个基本常识是:与自然科学不同的是,法律只是个规则,它不是“纯真理”,它不应该由少数“专业人士”说了算。

举例来说,一个物理学家的理论成为教科书的一部分,并被所有人学习和运用到实践当中,那算不算物理学家控制了你的自由意志?当然不是!因为表面看是物理学家的思想凌驾于你的意志之上,但因为其理论具有高度的纯客观性和可证明性,因此实际上等于“真理凌驾于你的个人意志之上”。

但是法律就不同了。新自由主义鼻祖凯恩斯说过:所有经济学都是伪科学。其实法学理论及法律也是这样。回到上面说的,与自然科学不同,由于没有“纯客观性和可证明性”,立法链的上下游业内人士如果无视民意和绝大多数公众的呼声,一意孤行,那就真的是“个人想法凌驾于人民意志之上”,那就等于“披着专业外衣的践踏和霸凌”。

总结:

非自然科学专业人士(比如法律法学)不配拥有自然科学研究者那样完全独立的不受限制的权限。科学实验不需要监督,科学理论也不需要全民公决,但是法律人应当被明确告知没有这样的自由,他们的权限边界应该止步于真正的人民民主。

人民对于那些痛苦的受害者并非麻木不仁,但是正义的洪流往往被有意无意高筑的专业壁垒阻挡在在外。社会不应该容忍一个以“专业学术”为借口的新的独断专行阶层。

社会的现实性,青少年的犯罪充塞了整个旮旮旯旯,由于青少年在过去的犯罪刑事责任限于14足岁,因此,青少年犯罪总觉得判不上刑,这是放任青少年犯罪的基本原因。

由于现实的生活趋于优质,孩子的发育成熟大幅度的提高,通常,男孩在12岁就普遍发育。

现在的网络时代,更是让孩子接受了许多成人生活的领域,这些都是催发孩子成熟的因素。

就在两会提议上述8种重刑犯罪量刑必须从14岁改为12足岁的之前一个月,安微省朗溪县一个10女孩杨某婷失联4天后被警方确认死亡。令人惊悚的是,犯罪嫌疑人竟然不满13岁,也就是12足岁。杨某婷父亲报警后,经警方分析,排除了走失、被人接走、被拐卖的可能性,而作为命案立案侦查。

4月15日立案,4月17日侦破,将嫌疑人杨某某(男,2007年7月出生)抓获,经供述,案犯杨某某因强奸未遂,残忍地杀害了这个同学。
这不是个案,同时,青少年犯罪也遍佈在上述8种案例之中。

对于青少年刑事犯罪的立案,并提前到12足岁,在意义上同时结合了家庭教育的必要责任。因为现实的生活质量的提高,相对子女的优生优育,孩子就成了宝具被宠爱,缺少的正是法制教育,这是青少年犯罪的基本原因。教育青少年在法制方面的认同,应该家庭、学校、社会的共同结合,防患于未然。

青少年量刑刑法的提前12足岁,从重刑的角度必然规范了少年意识形态的确定性,这是法制更趁成熟的必然性。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建议降伤人刑责年龄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建议降伤人刑责年龄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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